2、縣委常委:除書記、縣長外,壹般都為副縣級(副處級)
3、副縣長、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政協副主席壹般都是副縣級(副處級)。
4、公檢法領導壹般都為副縣級,公安局長普遍掛職副縣長。
5、工業園區、管理處等負責人,壹般情況為副縣級。
6、局長,鄉鎮書記、鄉鎮長,街道辦事處書記、主任壹般都是正科級,副職為副。
縣壹級領導幹部排序
1、縣級幹部綜合排序:縣委書記、縣長、副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縣委常委、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政府副縣長、政協副主席、法檢兩長、其他縣級幹部、非領導職務幹部。
2、縣級幹部各系統內部排序:排除組織部門特別說明,以任同壹系統的時間先後順序來排序。
3、科級幹部排序:這方面比較復雜,需要綜合職務和級別,壹般按照部門權重排序,但有時也參考個人任職時間等。部門的壹般順序是縣委辦、人大辦、政府辦、政協辦、常委部門、黨委部門(老幹部局、信訪局、農工委等)、政府部門(各局)、群團部門(工、青、團、婦等)、垂管部門(公檢法、稅務等)、鄉鎮街道。人員排序壹般為正科級領導、主任科員、副科級領導、副主任科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