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稅[2065 438+05]4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鐵礦石資源稅有關政策事項通知如下:自05年5月15日至05月15日,將鐵礦石資源稅由規定稅額標準的80%調整為規定稅額標準的40%。
三、鐵礦石資源稅,從1984起,1994後調整為定額征收,征收範圍為每噸2元至30元,並根據礦山類型和等級不同,給予不同的征收標準。2002年鐵礦石資源稅下調,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2006年上調至60%,2012年上調至80%。
四。資源稅對所有應稅資源適用固定稅率。資源稅稅目和稅種範圍見下表。
1,原油8-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0.5-20/噸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石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60元/噸液體鹽2-10元/噸?
註:資源稅計稅公式:資源稅應納稅額=稅額×適用單位稅額。
擴展數據:
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選煤轉化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財政稅務部門根據煤炭資源區域分布、煤質和煤種確定,體現提高選煤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原則。
選煤轉化率壹旦確定,原則上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保持相對穩定,但在煤炭市場價格和洗選成本變化較大時可以調整。
選煤轉化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1:選煤轉化率=(選煤平均銷售額-選煤平均成本-選煤平均利潤)×100%選煤平均銷售額。
選煤的平均銷量、平均成本、平均利潤可根據當地上壹年度行業平均水平計算確定。
公式2:選煤轉化率=原煤平均銷量÷(選煤平均銷量×綜合回收率)×100%。
原煤和選煤的平均銷售額可根據當地上壹年的行業平均水平計算確定。
綜合回收率=洗煤次數÷洗前原煤數量×100%
第六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應當在銷售過程中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過洗選加工後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等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選煤的流轉環節繳納資源稅。
第七條納稅人煤炭開采地與洗選核算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縣級以上)的,煤炭資源稅在煤炭開采地繳納。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應稅煤炭需要調整納稅地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八條煤炭資源稅納稅申報按照《關於修改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2號)及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第九條納稅人申報的原煤或者洗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而沒有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計稅價格: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原煤或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原煤或者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同類應稅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潤率確定。
(四)通過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十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獨立企業因未按照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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