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65438+10月,1,我國實施增值稅稅收政策以來,作為我國的主體稅種,無論是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中,還是在企業內部,都備受關註。經過幾年的實踐,很多問題逐漸浮出水面,變得清晰。這裏只討論增值稅會計處理中的壹些問題。現行增值稅會計采用價稅雙軌制,明顯更多地體現了稅法的要求,背離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和會計的壹般規律。我國現行增值稅的主要法律法規,從內容上過多考慮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和稅收征管的需要,人為擴大了稅收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差異。
壹,現行增值稅會計模式存在的問題
(壹)違背歷史成本原則
歷史成本原則要求企業以實際支付的價款和承擔的義務作為取得資產的入賬價值,真實反映壹項資產的取得成本。壹般納稅人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完稅憑證等合法憑證時,實際支付貨款、購置費和增值稅。但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價稅分開核算的要求,進價和購置費計入商品成本,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即增值稅與存貨成本分開核算,將商品成本只反映為實際成本的壹部分,導致存貨成本被低估。
(二)違反可比性原則
從三個方面來看:壹是從單個壹般納稅人的角度來看,如果在采購貨物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不包括已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采購時僅取得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要求的,其存貨成本包括已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同壹企業的存貨,有的是按價稅分開核算,有的是按價稅合並核算,這樣同壹企業的存貨成本也不是沒有可比性。第二,從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關系來看,壹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價稅分別核算存貨成本,反之,按照價稅統壹核算存貨成本,而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按照價稅核算存貨成本,導致不同類型企業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第三,從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收入來看,如果含稅銷售額均為654.38+0萬元,當統計為無稅銷售額時,壹般納稅人的無稅銷售額為85.47萬元,小規模納稅人的無稅銷售額為94.34萬元,這說明不同類型企業的銷售額也缺乏可比性。
(三)不符合匹配原則的
稅法規定銷項稅的確定原則與財務會計中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壹致,采用權責發生制。但由於進項稅是從銷項稅中扣除的,其確認不遵循權責發生制,而是遵循收付實現制。嚴格來說不遵循收付實現制,是半收付實現制。因為按照現行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抵扣,工業企業采用“貨到付款抵扣法”,商業企業采用“貨款抵扣法”,貨款抵扣法體現的是收付實現制,而貨到付款抵扣法根本沒有體現任何原則,所以進項稅和銷項稅的確認原則不同,配比原則沒有真正落實。這使得同樣的計稅依據執行兩種不同的原則,銷項稅與同期進項稅不匹配,使得人們很難從銷售收入與增值稅的邏輯關系上判斷企業是否合理地計算繳納了增值稅,從而大大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此外,由於當期購買的原材料不壹定消耗在當期銷售的產品成本中,企業每期繳納的增值稅並不是企業真正增值的部分。
(四)不符合公平原則的
壹是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進項稅的抵扣時間是不同的(工業企業采用“貨物抵稅法”,商業企業采用“貨款抵稅法”);不同類型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是不同的,能夠提前抵扣進項稅的納稅人稅負要輕於滯後抵扣的納稅人。第二,壞賬的處理不公平。《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在會計期末對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以體現穩健性原則。但是根據稅法的規定,不處理壞賬中的增值稅銷項稅是極不合理的,因為壹旦發生壞賬,企業不僅會損失銷售款,還會無故繳納大量增值稅,從而遭受雙重損失,而對於買方來說,則會獲得雙重利益,造成納稅人在納稅時的不公平待遇。而且,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商業信用將更加頻繁,這將嚴重影響信用銷售企業的經濟效益。
(五)不符合明確性原則
壹是有些情況下,企業已將所有權憑證或實物交付給買方,並提前收到貨款,但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比如,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沒有完成安裝或檢驗,這個安裝或檢驗任務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收入標準,無法確認收入的實現,但稅法規定預銷售商品,應在發出商品的當天確認應稅銷售並納稅,即會計工作是增值稅會計,只做預收貨款和發出商品的會計分錄:同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收貨款”,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貨物安裝完畢並通過檢驗後,在會計上確認收入。此時預收賬款、銀行存款等。借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發出商品。這會給填寫納稅申報表帶來困難。壹方面,要分析哪些業務在當期核算中不確認為收入,但根據稅法規定必須在當期納稅;另壹方面,也要分析當期核算收入中有多少業務在前期已經申報納稅,應該扣除。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缺陷,導致賬表脫節。二是增值稅的相關表述不明確。《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要求編制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作為資產負債表的附件,稅法要求編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兩個報表的編制都是反映增值稅繳納活動的信息。但並未詳細列示未按規定取得的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未按規定保管的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因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有關規定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增值稅清單也沒有反映價外費用的收取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該報告的結構和內容既不便於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監管,也不便於有關方面了解企業的涉稅財務活動。
建立新的增值稅會計模式需要根據會計基本原理重新設計增值稅會計處理,以減少甚至消除稅法對增值稅會計處理的影響,但新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必須滿足稅收征管的信息化需求。
(壹)維持現有的財稅壹體化、價稅分離模式,並適當加以改進。
在現有的模式下,只能提高存貨成本的可比性。對壹般納稅人而言,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采用價稅分離的方法計算存貨成本,不能從普通發票中抵扣的增值稅可記入“管理費用”科目。這是對企業的約束,也符合成本核算的原則。企業沒有進項稅抵扣,這是壹種經濟制裁,促使企業認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外,改變用途的存貨與出口退稅的差額也在進項稅轉出時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同樣,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將增值稅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2)將增值稅會計中的“權責發生制”改為“收付實現制”
建議取消稅收法規關於“貨物抵稅”的規定。所有企業的進項稅只有在實際支付後才能抵扣,銷項稅只有在收到貨款後才能繳納。這樣既可以防止納稅人使用沒有實際交易的虛假發票申報扣除,又可以為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提供相關指標。目前,國外增值稅會計核算原則多采用收付實現制。
這就從根本上解決了繳費和納稅的矛盾。為了解決這壹矛盾,中國必須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為了正確處理財務會計在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下確認的進項稅和銷項稅之間的差異,應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兩欄,分別核算未交的進項稅和未收的銷項稅。
在研究核算方法時,要考慮稅制的穩定性,即在現行稅制的前提下,不改變或少改變各種稅收要素的規定,因為改變這些規定會涉及稅制的改革,而不是簡單的核算方法。
1.賒購業務的處理。賒購商品或勞務時,按進價借記原材料、商品采購、管理費用等科目,按發票所列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等科目。實際支付時,已支付的進項稅額將從“待轉進項稅額”欄的貸方轉入“進項稅額”欄的借方。發生壞賬收入時,按從價稅總額借記應付賬款,按價款貸記營業外收入,按不能繳納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期末,如果“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轉進項稅額)”科目有借方余額,則表示未結轉且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
2.賒銷業務的處理。企業賒銷商品或勞務時,按從價稅總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銷售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發票所列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核銷)。實際收到款項時,將收到的銷項稅額從“待核銷稅額”欄的借方轉入“待核銷稅額”欄的貸方。發生壞賬損失時,按價款借記“管理費用”、“壞賬準備”等科目,按無法收回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核銷稅金)”等科目。根據從價稅總額貸記應收賬款。期末,如果“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核銷稅金)”科目有貸方余額,則表示尚未收到銷項稅額。這種處理既解決了支付與納稅之間的矛盾,又使銷項稅額與同期進項稅額相匹配,增強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同時也可以避免買方提前抵扣增值稅,賣方提前繳稅的現象,促進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3)收入準則與稅法確認收入時間差異的會計處理。
筆者認為處理遞延稅-增值稅比較合適,即發出商品、預收商品時,借記遞延稅-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確認收入時沖減遞延稅,借記預收賬款和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銀行存款。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分析填列“遞延稅款”科目的余額。其中,“遞延增值稅”明細科目的余額壹般在借方,應計入資產項目中的“遞延稅款借方”。
(四)完善增值稅相關報表的內容。
鑒於增值稅相關報表披露不清,筆者認為應在相關報表中增加進項稅和銷項稅明細。此外,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增加“待轉進項稅”和“待銷項稅”兩欄,期末在這兩欄中分別填列“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的貸方余額。這不僅有助於企業投資者和稅務機關了解企業繳納稅款的情況,也有助於有關方面了解企業的涉稅財務管理活動。
(5)退化現有會計增值稅業務的明細科目。
幾經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計增值稅業務明細科目由過去的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增加為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三個明細科目。明細賬核算從目的上來說,是為了更好地區分當月已繳、當月剩余、當月未繳、當月多繳、當月欠稅等具體情況,防止因核算不善出現當月已繳、沖抵上月欠稅的現象;但從應用情況來看,由於明細賬戶過多、核算內容過於復雜、賬戶屬性不明確,實際應用效果很差。因此,應簡化現有核算增值稅業務的明細科目,將“增值稅檢查調整”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合並到“未繳增值稅”明細科目中。這種簡並調整既能滿足增值稅稽查的相關會計要求,又能滿足“未繳增值稅”明細科目的會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