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5+01號
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壹)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以公允價格出售、轉讓、變賣非貨幣性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存貨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並正常報廢清理的固定資產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時正常死亡造成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和市場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及金融衍生品所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前條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不能準確確定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用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
另壹種情況是,如果拆遷後新建建築物,不能作為壹次性損失稅前扣除,而應將其凈值並入新增固定資產進行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四條規定:企業改建、擴建房屋及建築物等固定資產未足額提取折舊的,屬於重置的,將資產原值減去提取折舊後的凈值,並入被重置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固定資產改擴建支出並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自改擴建完成並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重新計提折舊。改擴建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壽命的,可以按照使用壽命計提折舊。根據這壹規定,公司廠房拆除重建,應將原廠房折舊後的凈值計入新廠房價值,而不是申請稅前壹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