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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稅務登記,清稅證明怎麽辦

清稅證明辦理流程

1、對於國地稅***管戶,納稅人壹般須先辦理國稅註銷登記後,再到地稅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到主管區局申請清繳發票和清繳稅款。

3、納稅人辦理完清繳發票和清繳稅款後持《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前往主管區局或主管稅務所的綜合服務窗口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4、稅務人員錄入註銷稅務登記受理信息,並向納稅人發放受理回執。

5、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註銷稅務稽查(核準) 。

6.納稅人憑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註銷稅務稽查(核準)後加蓋同意註銷意見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原註銷受理回執及稅務登記證到主管區局或主管稅務所的綜合服務窗口辦理註銷核準手續。

7、稅務人員的受理納稅人的註銷核準申請後,收回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並為納稅人開具《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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