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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屬於哪項權利

法律主觀:

納稅 人根據國家有 關稅 收法律、法規在納稅活動中應享有的各種權利。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2)稅務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故意刁難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可以依照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4)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期限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5)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壹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6)納稅人有權要求退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征收的稅款。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在按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 強制執行 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該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 法院 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9)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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