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個人所得稅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不考慮股票期權所得、股票增值權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
舉例說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根據2008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三年實施,即2009年至2011每個授予年度為壹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將向激勵對象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為鎖定後三年。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
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以15元/股的授予價格買入65438+萬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為20元/股。假設2011年2月5日,滿足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當日解鎖40%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為22元/股。根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對解鎖日解鎖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的股票市場價格?該批股票當日發行的市場價格)÷2×該批股票發行數量-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該批股票發行數量÷激勵對象獲得的限制性股票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0×40% = 240000(元),應納稅額= (240000 ÷ 12× 20。
限制性股票收購條件
大部分外企免費或收取象征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壹定數量的股份。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限制性股票應當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意味著收購條件的設計只能局限於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和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