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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註冊公司:國家稅務總局69號公告解決10營改增稅收征管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對外提供建築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69號

為進壹步促進營改增綜合改革順利進行,現就境外建築勞務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境內單位和個人為有境外施工場地的建設項目提供施工服務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9號,2016)第八條辦理免稅備案手續。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註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以不再提供該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境內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遊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9號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憑下列材料之壹作為境外服務所在地的證明:

(壹)旅遊服務提供者派業務人員陪同出境的,出境證件第壹頁和出境業務人員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如有兩名以上出境業務人員,只需提供其中兩名人員的出境證件復印件。

(二)旅遊服務購買者出境證明第壹頁和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旅遊服務購買者,只需提供其中兩個購買者的出境證明復印件。

三、享受國際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境外單位和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時,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

(壹)納稅人基本情況和業務介紹的說明;

(二)所依據的稅收協定或者國際運輸協定的副本。

四、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工程合同從工程款中約定應扣押的質押物、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物、保證金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日。

五、納稅人以長期(短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並提供配套服務,按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六、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下屬單位在國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下屬單位應從取得的考試費收入中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作為銷售額,按提供的“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統壹代扣代繳向境外單位收取的考試費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對向境外單位收取和支付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七、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服務接受方和支付給外交部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對象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八、納稅人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從委托方收取和代其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並代其支付的款項,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九、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將火車票、機票等運輸發票原件交付給旅遊服務買方且無法收回的,以運輸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抵扣憑證。

十、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住宿業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從事其他應稅活動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代開。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需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按照3%和5%的征收率,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欄目中填寫當期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

十壹、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住宿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 165438+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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