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復議選擇兼終局型――在復議和訴訟之間自由選擇,但選擇復議後不得提起訴訟。包括:《中國公民處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處境管理法》。
3、復議前置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壹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四十壹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復議後選擇裁決終局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5、復議終局型――壹種是屬於行政復議範圍而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案件;壹種是既屬於行政復議又屬於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