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的或者鄉鎮人大會議通過的專門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及其相關工作的機構。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選舉和補選後公布的代表名單,必須經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所列代表的資格進行審查,然後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由其予以確認和公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所列代表的資格進行審查,其具體內容在現實工作中壹般包括: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選人名額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參加投票的人數是否符合法定人數,當選代表是否具有選民資格、獲得法定當選票數,整個選舉程序是否符合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十壹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主席團提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人選,提出意見。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並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員的人選提出意見。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人選,並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員的人選提出意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選,提出意見。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