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股權轉讓要交什麽稅收
(壹)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國稅函規定:企業在壹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局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稅發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意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三)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率表第十壹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55號第十條進壹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征收印花作出了專門規定。200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2008年4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壹。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壹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或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A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二、股權轉讓未進行工商變更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壹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中可見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並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並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壹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壹步證明股權轉讓的效力取決於是否進行過工商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綜上所述,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上述知識就是我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時,要依據股權轉讓取得的收益進行交稅,主要的稅收項目是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