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房屋可以減免什麽稅?
下列情況的土地可以免征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納稅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次月起免納房產稅三年。個人新建、購置的新建房屋不適用此項條款。免稅單位用於生產、營業、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同使用的房產,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繳納或者免納房產稅。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短期前往香港、澳門:
(壹)香港、澳門有定居的近親屬,須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親屬或者近親屬是港澳同胞,必須由內地親人去香港、澳門會親的;
(三)歸國華僑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和僑眷的直系親屬不能回內地探親,必須去香港、澳門會面的;
(四)必須去香港、澳門處理產業的;(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短期去香港、澳門的。
第六條 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