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稅。是屬地原則征收。也就是說只有來自或自香港的收入才需繳稅。而且有許多免稅項目,比如:已婚,子女等都有免稅額。在繳稅時,免稅額可在扣除支出後的收入中扣除。 香港實行遞增性稅率(即超額累進稅率)。薪俸稅稅率在各個征收年度均有些變動。 2003--2004香港薪俸稅稅率表如下: 不超過32500港元的部分 稅率:2% 超過32500港元至65000港元的部分 稅率:7.5% 超過65000港元至97500港元的部分 稅率:13% 超過97500港元的部分 稅率:18.5%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薪俸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所得總額扣除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以後的余額。 薪俸稅的扣除項目主要包括雇主為雇員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經過認可的慈善捐款也可以扣除必要費用是指不屬於私人或家庭消費,而純粹用於增加收入的必需費用。 生計費用(個人免稅額)是指涉及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 贍養 者生活費用開支。 費用扣除標準根據通貨膨脹及稅收政策等因素在每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予以調整公布薪俸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相應的稅率。 薪俸稅按照財政年度征收,實行嚴格的雇主與雇員雙向申報制度,不實行雇主支付收入時扣繳。雇主必須提供招雇、解聘雇員情況,並申報雇員報酬資料,於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期間向稅務局申報上壹財政年度雇員的薪俸情況。雇員必須在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向稅務局申報本人的薪俸情況,填寫薪俸稅申報表。稅務局通過計算機處理加以核實和審查,發出稽征和納稅通知書。納稅人在本年度應當繳納的稅款,在當年7月至8月預繳壹次,年終決算。預繳稅款時根據上壹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