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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遲交稅會有什麽後果?

在香港,公司如果收到繳稅通知書,壹定要按時繳納,萬壹該期間因種種原因逾期繳稅,後果可能不是罰款那麽簡單!根據香港《稅務條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征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遲交稅的後果

壹、征收附加費及罰款

這裏可分為兩個情況:

1、如果半年內未清繳稅項(第壹期稅款),稅務局將加征欠稅的5%附加費,並將第二期稅款視為立即到期;

2、如果繳稅日期起計六個月後仍未清繳,余下的稅項將再加征10%附加費。而且納稅人的信貸評級可能會受到影響!

二、雇主、銀行、租客、債務人等將被通知欠稅問題

遲交稅,不只納稅人需要承擔後果,其他第三方亦可能會被香港稅務局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據《稅務條例》列明,如納稅人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稅務局將發出通知書予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雇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等。

而他們在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後,須於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然而,若果是雇主收到的話,則可以遵守《雇傭條例》的情況下扣除雇員工資,而扣除總額不能多於該期間他所得薪金的壹半。

三、或被法院民事起訴

稅務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對欠稅人作出民事起訴。壹旦演變成法院判決的情況,納稅人可能要已到期繳付的欠稅清繳之外,更要承擔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壹旦法院裁定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申請扣押納稅人的動產﹔甚至可提出破產/清盤的申請。

四、可能會被拒絕離境

假如納稅人有意圖離開香港,甚至有前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居住的打算,在未清繳稅款的前提下,稅務局局長有權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稅人離開香港。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納稅人應該要準時交稅,即使提出反對,仍須按指示於交稅日之前繳稅,除非局方同意緩繳稅款。

如打算離開香港,應在離開前辦妥清稅手續,包括清繳所有應繳稅款。如有財政困難,應在到期繳稅日前申請分期繳稅。

申請緩繳暫繳稅的步驟

申請方法必須以書面提出。納稅人可下載表格IR1121,填妥表格有關部分,然後交回香港稅務局。納稅人亦可以透過傳真交回申請表格。當局壹般會在接獲申請和所需資料後的12個工作天內回復申請結果。

誰可以申請分期繳稅

納稅人如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亦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申請如獲批準,當局壹般會就繳稅日期後未清繳的稅款加征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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