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交稅的後果
壹、征收附加費及罰款
這裏可分為兩個情況:
1、如果半年內未清繳稅項(第壹期稅款),稅務局將加征欠稅的5%附加費,並將第二期稅款視為立即到期;
2、如果繳稅日期起計六個月後仍未清繳,余下的稅項將再加征10%附加費。而且納稅人的信貸評級可能會受到影響!
二、雇主、銀行、租客、債務人等將被通知欠稅問題
遲交稅,不只納稅人需要承擔後果,其他第三方亦可能會被香港稅務局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據《稅務條例》列明,如納稅人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稅務局將發出通知書予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雇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等。
而他們在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後,須於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然而,若果是雇主收到的話,則可以遵守《雇傭條例》的情況下扣除雇員工資,而扣除總額不能多於該期間他所得薪金的壹半。
三、或被法院民事起訴
稅務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對欠稅人作出民事起訴。壹旦演變成法院判決的情況,納稅人可能要已到期繳付的欠稅清繳之外,更要承擔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壹旦法院裁定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申請扣押納稅人的動產﹔甚至可提出破產/清盤的申請。
四、可能會被拒絕離境
假如納稅人有意圖離開香港,甚至有前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居住的打算,在未清繳稅款的前提下,稅務局局長有權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稅人離開香港。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納稅人應該要準時交稅,即使提出反對,仍須按指示於交稅日之前繳稅,除非局方同意緩繳稅款。
如打算離開香港,應在離開前辦妥清稅手續,包括清繳所有應繳稅款。如有財政困難,應在到期繳稅日前申請分期繳稅。
申請緩繳暫繳稅的步驟
申請方法必須以書面提出。納稅人可下載表格IR1121,填妥表格有關部分,然後交回香港稅務局。納稅人亦可以透過傳真交回申請表格。當局壹般會在接獲申請和所需資料後的12個工作天內回復申請結果。
誰可以申請分期繳稅
納稅人如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亦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申請如獲批準,當局壹般會就繳稅日期後未清繳的稅款加征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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