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關於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二、關於出典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四、關於地下建築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徽省若幹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368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土地使用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從量定額征收的壹種稅。 壹、納稅人 ● 在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除涉外單位和外籍個人外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者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土地使用權***有的,由***有的各方分別納稅;軍隊無租出借的房產占地,由使用有代繳土地使用稅。 二、征稅對象及征收範圍 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生產經營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稅額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類幅度稅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確定如下: ● 大城市五角至七元五角; ● 中等城市四角至六元; ● 小城市三角至四元五角; ●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三元。 四、計算方法 年應納稅額=應稅土地平方數*單位核定稅額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對象是,在我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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