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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員作為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服務貿易基本自由化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服務貿易基本自由化的安排》,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人員成為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員(以下簡稱香港會計專業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本辦法所稱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員(以下簡稱澳門會計專業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香港、澳門會計人員作為深圳經濟特區合夥人,是指香港、澳門會計人員與符合條件的內地居民(以下簡稱內地居民)共同申請在深圳經濟特區新設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並成為其合夥人,或者加入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並成為其合夥人。第四條香港、澳門會計專業人員申請成為深圳經濟特區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應當向深圳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接受市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的法律監督。香港、澳門會計專業人員作為合夥人加入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向市財政部門備案。

市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及本辦法辦理上述審批和備案事項。第五條香港、澳門會計專業人員合夥的會計師事務所,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地居民持有的合夥人數量不低於565,438+合夥人總數的0%;

(二)執行最高管理職務的首席合夥人或者其他人,應當是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並且應當是內地居民;

(三)會計師事務所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應當在合夥協議中列明並約定,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采取何種表決方式,身為內地居民的合夥人的表決權均不低於565,438+0%;

(四)香港或者澳門地區的會計專業人員在內地居住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每年超過180天。第六條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的要求外,作為合夥人的香港、澳門會計從業人員還應當在中國境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最低累計責任限額不得低於每名合夥人每年654.38億元人民幣。第七條香港、澳門會計專業人員申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其在香港、澳門的審計經歷應當與同時期在內地的審計經歷相當。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壹:

(壹)香港會計師公會或澳門審計師會計師註冊委員會頒發的審計經驗證明;

(2)申請人與香港或澳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復印件,香港或澳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香港或澳門註冊會計師(審計師)出具的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從事審計業務的證明。

市財政部門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在香港或澳門審計經歷的其他證明文件。第八條香港、澳門會計專業人員申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除提交《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出具的每年在內地居住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180天以上的承諾書;

(二)本人出具的接受市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承諾書。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財政部門提交職業責任保險證明,並在年度信息備案時提交當年的職業責任保險證明。第九條香港、澳門會計專業人員作為合夥人加入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深圳市審批、登記、變更備案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備案,並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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