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條,自2019 10至20210 12 310,減征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照審核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第二條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擴展數據: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五條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第六條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征收核定應納所得稅的企業需要降低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調整,並將調整情況及時告知企業。
為推進稅收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起,小型微利企業統壹實行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因此,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按照規定被判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在4月、7月和年中10的納稅申報期內,統壹調整為按季度預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