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包括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和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並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且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兩名理論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都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有與所申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1,基本辦學規模不低於200人。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場所的租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場所;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
3、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相關法規和相關工種安全規定;學生住宿的,其住宿場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四)有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足夠的實習站。
1,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應達到65438+萬元以上。
2、符合政府的職業培訓發展規劃。
二。辦理程序辦理程序包括申請籌建、正式申報、審核辦理等。
(壹)申請舉辦時,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籌建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2.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資產來源和資金數額的驗資報告。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市職業培訓資源布局,對申辦培訓項目進行評估,作出是否同意設立的決定。
(2)正式申報。正式申報時,發起人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編制批文和編制報告。
2.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表。
3.擬設立培訓機構的章程。
4、擬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會計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房產證或三年場地租約。
6.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
7、校舍符合消防和衛生文件要求。
8.使用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聘請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報告。
三。進行審核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根據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條件和標準進行審核:
1.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2、審核後,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立的,發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擴展數據:
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承擔各種職業培訓任務。
1.它所面對的主要對象是:初次求職者、下崗失業人員、在職職工、轉業人員、出國勞務人員、境外從業人員、個體勞動者、從農村轉移到非農產業的人員和農業勞動者。
2.需要特殊培訓的婦女、殘疾人和其他需要提高和掌握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