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壹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了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三)公司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註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於所禁止的借款行為;(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因為有些公司財務狀況不太好或者資金出入過大,就會遇到周轉不靈的狀況,這個時候法人如果想借錢給公司,幫助公司發展的話,也壹定要考慮好,看好公司的未來,並註意不要違法違規,簽好協議,以免日後麻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壹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