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全額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妳公司分配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是2008年6月65438+10月1以後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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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業所得稅法的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減征或者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在未來五年內,以年度信用額度扣除當年應納稅額後的余額沖抵。
(壹)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納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