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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外母公司分紅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1之前形成的、2008年以後向外國投資者分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全額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妳公司分配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是2008年6月65438+10月1以後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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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業所得稅法的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減征或者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在未來五年內,以年度信用額度扣除當年應納稅額後的余額沖抵。

(壹)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納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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