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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雙重稅收協定

中·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協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願意締結關於對所得和財產收益相互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達成協議如下:

第壹條 人的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締約國壹方或者雙方居民的人。

第二條 稅種範圍

壹、本協定適用於下列現行稅種:

(壹)在中華人民***和國:

1.個人所得稅;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包括附加地方所得稅);

3.外國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二)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所得稅;

2.公司稅;

3.財產收益稅。

(以下簡稱“聯合王國稅收”)

二、本協定也適用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後締約國任何壹方增加或者代替本條第壹款所列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稅法所作的變動通知對方。

第三條 壹般定義

壹、在本協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的以外:

(壹)“中國”壹語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包括有效行使有關中國稅收法律的所有中華人民***和國領土、領海,以及根據國際法,中華人民***和國有管轄權和有效行使有關中國稅收法律的所有領海以外的區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二)“聯合王國”壹語是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包括根據國際法已經標明或以後將標明的聯合王國領海以外的任何區域,根據聯合王國關於大陸架的法律,對於海底和底土及其自然資源,聯合王國行使權利的區域;

(三)“締約國壹方”和“締約國另壹方”的用語,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國或者聯合王國;

(四)“國民”壹語是指:

1.在中國,按照中國法律具有中國國籍的任何個人和按照中國法律取得中國國民地位的任何法人、合夥企業或其它團體;

2.在聯合王國,任何按照聯合王國法律具有聯合王國國民地位,且在聯合王國境內有居住權的個人;以及按照聯合王國法律取得聯合王國國民地位的任何法人、合夥企業、協會或其它實體;

(五)“人”壹語是指個人、公司和其它團體:

(六)“公司”壹語是指法人團體或者在稅收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

(七)“締約國壹方企業”和“締約國另壹方企業”的用語,分別指締約國壹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和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經營的企業;

(八)“國際運輸”壹語是指在締約國壹方設有其實際經營管理機構的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的運輸,不包括僅在締約國另壹方各地之間以船舶或飛機經營的運輸;

(九)“主管當局”壹語,在中國方面是指財政部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代表;在聯合王國方面是指國內收入局或其授權的代表。

二、締約國壹方在實施本協定時,對於未明確定義的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具有該締約國關於適用本協定稅種的法律所規定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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