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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銀行申請銀行匯票的記賬憑證該怎麽做

1、銷售商品時: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假設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時:?

借:應收票據(原始憑證附匯票的復印件)?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將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應付賬款等 貸:應收票據###

4、收到匯票時 借:應收票據 貸;應收賬款-A公司?

5、背書給其他公司時 借:應付賬款-B公司 貸;應收票據

擴展資料

1.匯款單位(即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簽章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簽發銀行匯票,並用壓數機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壹並交給申請人。

3.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壹並交付給匯票上註明的收款人。

4.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的金額和多余的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到銀行辦理款項入賬手續。

5.收款人可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壹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不予以受理。

7.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壹項,銀行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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