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可以這樣計算:從價計征的消費品,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實行定量定額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實行復合稅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固定稅率。
法律客觀性: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無正當理由有《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低價,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貨物視同銷售行為而未進行銷售的,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成分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征消費稅。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存在《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低價,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貨物視同銷售行為而未進行銷售的,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成分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征消費稅。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