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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山區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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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鄭航[2006]12號、2006年10月27日16543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壹、為完善本市職工生育保險制度,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參加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各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工生育保險的具體業務。

各級人事、衛生、財政、稅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工會、婦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四、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在市區和縣(市)進行統籌。蕭山區、余杭區作為統籌地區不變。

五、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職工生育保險費;

(四)依法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六、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七、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征收。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監督。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平衡財政預算。

八、職工生育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壹)用人單位中的企業以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其他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和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當年新增職工時,用人單位以職工第壹個月工資為基數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計算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或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或者當年首月工資低於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3)杭州市區職工生育保險繳費率為0.6%。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在0.5%至1%的範圍內確定。

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與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報同級政府批準,適時調整職工生育保險費率。

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十、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不征稅。

十壹、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手續,並申報全部登記職工名單。

十二、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變更職工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

十三、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職工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十四、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了生育保險申報登記手續,並連續繳費滿3個月;

(二)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和復通手術的。

十五、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項目: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十六、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即生育工資)。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生育時的產假期限和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計算發放;女職工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以女職工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低於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的生育津貼低於用人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應支付的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如下:

(壹)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或早產的,按3個月計算;分娩時如遇難產,實施剖宮產和助產手術,增加0.5個月;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0.5個月。

(二)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按1.7個月計算。

(3)妊娠3個月內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的,應計為1個月。

十七、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產褥期的生育醫療費(包括產前檢查費、產前篩查費、接生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產後訪視費、治療費等。),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繳費標準支付。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制定並發布。

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超過支付標準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出範圍的,4000元(含)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給予補貼;4000元以上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女職工,孕期、產期、產褥期因生育引起並發癥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費用範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十八、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包括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人工流產(含藥物流產)、引產、絕育及復通手術等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支付標準支付。

十九、本規定的繳費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確定。

二十、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分娩或者手術後6個月內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申報手續。辦理手續時應提供並填寫以下信息:

(壹)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生殖醫學證明;

(三)生育醫療費票據、診斷書、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材料;

(四)填寫《杭州市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

(五)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需提供住院證明、住院票據和費用清單、住院病歷。

二十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審核用人單位為職工申報生育保險待遇提供的資料,並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將職工生育保險費用撥付到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二十二、用人單位未參加職工生育保險期間或者未參加職工生育保險滿三個月的,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二十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用人單位或其職工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醫療機構弄虛作假,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追究醫療機構和當事人的相應責任。

二十六、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二十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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