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壹次性使用卡?)業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單用途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以下簡稱?賣卡的?)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預付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限於在企業內部、企業所屬集團或同壹品牌的特許經營體系內支付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由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業務的集團或同壹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二)發卡機構發行或銷售單用途卡,辦理相關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者應當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4)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壹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貨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當留存備查,作為發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付款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
X.本公告自20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