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稅率計算並向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這裏有兩層意思:壹是根據銷售額和規定稅率計算銷項稅;第二,銷項稅是從貨物或應稅服務的買方收取的。銷項稅是我國增值稅法中的新概念。從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它是貨物和應稅勞務銷售額與稅率的乘積。這個概念是為了定義相對於進項稅的銷項稅,並將其與應納稅額區分開來。因為在計算應納增值稅時,稅法對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采用簡易方法計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采取不同的計算方法。小規模納稅人以貨物和應稅勞務銷售額乘以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銷項稅的定義也是為了和應納稅額區分開來。在增值稅的計算和征收中,只有普通納稅人才會出現並使用銷項稅的概念。
第二,銷量
(壹)銷售的含義。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收費是指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包裝費、包租、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代收費用、預付資金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向買方收取的銷項稅;
2.委托加工消費稅的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符合以下條件的預付運費: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給買方;
②納稅人將發票轉讓給買方。
所有的額外費用,不管他們的會計制度是怎麽計算的,都要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2)銷量確定低。
納稅人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或者視同銷售貨物而不銷售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照納稅人最近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按組成計稅價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消費稅的貨物,應當計入應稅價值。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是,應當征收固定稅率消費稅的商品的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是《關於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詳情如下:
(1)甲類卷煙10%
(2)乙類香煙5%
(3)香煙5%
(4)煙絲5%
⑸糧食白酒10%
[6]馬鈴薯白酒5%
壹旦其他酒5%
(8)酒精5%
⑨化妝品5%
⑽護膚和護發產品5%
⑾鞭炮和煙花5%
⑿貴重珠寶和玉石6%
[13]汽車輪胎5%
[14]摩托車6%
⒂汽車8%
已顯示越野車6%
⒄乘用車為5%
(3)含稅銷售額折算的銷售額。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相結合的計價方式的,銷售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相結合的計價方式,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4)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照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人民幣折算匯率可選擇銷售發生當日或當月1當日的國家外匯匯率(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換算率,確定後壹年內不得變更。
(94)財稅字第026號規定,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算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率。
(5)關於銷售量的特殊規定
1,打折,以舊換新,還本銷售銷售。
納稅人打折出售商品。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無論財務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金額中扣除。
納稅人以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當按照同期新貨物的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納稅人采用還本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還本金額。
2.出售貨物,出租和出借成套設備。
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材料銷售貨物收取的保證金單獨核算的,不並入營業稅。但是,對於因逾期回收包裝物而未退還的保證金,應當按照包裝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6)退貨銷售的確定
1.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退回或折扣退回給買方的銷售額,應在銷售退回或折扣發生的當期銷售額中扣除。
2.銷售商品並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有退貨或銷售折扣,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第四章第二節(6)貸款退款和銷售折扣處理)
(七)混合銷售行為和兼業經營的非應稅銷售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凡按混合銷售行為和兼業經營非應稅服務的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分別為貨物和非應稅服務的銷售總額,以及貨物或應稅服務和非應稅服務的銷售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