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新商品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金額,不得降低舊商品的進價。銷售商品和有償購買二手商品是兩種不同的經營行為,銷售金額和購買金額不能相互抵銷。在公平交易的情況下,舊商品的折扣和買方支付的貨幣金額之和應等於新商品的公平含稅市場價格,因此應由舊商品的折扣和買方支付的差額確定含稅銷售收入,再根據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確定銷售收入。
二、舊商品取得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賣家回收舊貨後,舊貨的處理壹般分為三種情況:壹是將舊貨賣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二是將舊貨作為資源回收,三是避免環境汙染(如舊電池)舊貨廢棄後,企業回收舊貨進行綜合處理。無論是哪種情況,企業在收購舊貨後,壹般都先作為存貨管理,根據不同情況計入“原材料”或“庫存商品”。因為壹般無法取得舊貨對應的增值稅發票,所以無法計算進項稅抵扣。
比如陽光家電商場用以舊換新的方式來促銷電視機。每臺舊電視機售價400元,消費者支付2408元現金即可獲得壹臺新電視機。以上款項已現金結算,回收的舊電視機已驗收入庫。同類電視機的平均售價為每臺2808元,當月以這種方式售出了1000臺電視機。
家電賣場標註的價格是含稅價格,因此賬務處理如下:
銷售收入=含稅售價/(1+增值稅率)= 2808×1000÷(1+17%)= 2400000(元)。
借:庫存商品-舊電視機400000.00
庫存現金240800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24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0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