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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銷售增值稅率

銷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為壹般納稅人不動產的,可以視實際情況按照5%的簡易征收率或者9%的壹般征收率征收;如果固定資產是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動產,壹般按照5%的稅率征收。壹般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不屬於不動產的,按照9%的壹般稅率或者3%減2%的簡易稅率征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不屬於不動產的,按照2%減2%的壹般稅率征稅。出售固定資產的稅率為減征2%的增值稅。

企業銷售其征收消費稅的舊機動車、遊艇、摩托車,價格超過原值的,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售價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企業銷售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貨物的其他固定資產(征收消費稅的遊艇、摩托車、汽車除外),免征增值稅;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實際使用的貨物;售價不超過其原值的商品。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企業銷售其他二手固定資產(包括二手經營單位銷售二手物品和納稅人銷售自用應稅固定資產),無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是否被批準為二手物品調劑試點單位,均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過12個月並達到壹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是企業生產經營所依賴的主要資產。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固定資產壹般分為生產性固定資產、非生產性固定資產、租賃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必要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捐贈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壹)項、第(二)項“簡易方法減半征收4%的增值稅”調整為“簡易方法減按2%征收3%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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