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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回購的稅務會計處理

壹、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原則售後回購交易是壹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銷貨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定合同,並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重新買回的壹種交易方式。售後回購方式下是否按銷售、回購兩項業務分別處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及《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的實現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③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④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對照這四個條件,在銷貸方沒有回購選擇權的前提下,分兩種情況討論:第壹,當銷貨方在回購商品時,如果回購價格是以當日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這種情況下商品價格變動產生的風險和報酬都轉移到買方,但買方並無權對該商品進行處置,商品的控制權仍在賣方;第二,銷貨方在銷售商品後的壹定時間內回購,且回購價格在合同中訂明,這種情況下商品價格變動產生的風險和報酬都由賣方所有或控制,且賣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通過以上分析,售後回購業務與收入確認的第二個條件不符,同時如果回購價格在合同中訂明,則與第壹個條件也不符。所以,壹般而言,售後回購並不能確認收入,其實質上是壹種融資的行為。會計核算中,該項業務不作收入處理,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當然,如果銷貨方有回購選擇權,並且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同時回購的可能性很小,那麽也可在售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二、售後回購業務的會計處理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壹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例]甲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壹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假定: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0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那麽甲公司應作何種賬務處理呢?[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壹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計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如果回購價大於售價,作為融資費用,分期確認“財務費用”的同時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準,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本例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現做會計分錄如下:(1)1月1日發出商品時:借:銀行存款 1170000貸:庫存商品 80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200000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借:財務費用  20000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20000(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借: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 110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7000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287000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280000財務費用  20000貸: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 300000三、售後回購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售後回購業務在會計核算時,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但在稅收上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和采購兩項經濟業務。銷售方的銷售實現時要按照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從稅法上講,這本身已經構成計稅收入的實現。因此,甲公司在銷售商品時,應按規定的稅率計征增值稅的同時,計算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繼續以上例說明,現假定: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同時2005年1月份(即銷售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100000元,暫不考慮其他稅費。2005年1月份應納稅款:(1)應交增值稅=170000-100000=70000(元);(2)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70000×7%=4900(元);(3)應交教育費附加=70000×3%=2100(元)。(4)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程序進行,即將售價1000000元填入收入總額中銷售(營業)收入欄目,將成本800000元填入扣除項目中銷售(營業)成本欄目;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入相應的稅金欄目,據以計算應交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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