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三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查賬征收是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查定征收是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定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定期定額征收是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並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壹般適用於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即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相關政策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壹般納稅人標準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壹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壹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