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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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三條
壹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壹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壹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後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第十二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發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過八行時,就需要用到增值稅發票清單。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具體步驟
1、進入防偽稅控系統,進入發票管理界面,點擊發票填開;
2、確認發票號碼;
3、進入“發票填開”界面,填寫購貨方信息;選擇金額含稅與否,點擊“清單”按鈕,進入“清單填開”界面;
4、填寫貨物或勞務名稱、型號、數量、單價及稅收分類編碼等信息;
5、檢查確認所有信息均已正確填寫,點擊“完成”返回“發票填開”界面;
6、打印發票;
7、在“已開發票查詢”界面,查詢剛剛已開的發票,點擊“清單”按鈕,打印增值稅發票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