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用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2.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的房屋、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3.經批準復墾改造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10年。
4.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從事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直接用於采摘、觀光、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
5.免征車船稅:拖拉機、漁船和養殖船。
6、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7.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8.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9.農林作物和畜牧業的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壹)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中文名稱說明免稅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產品在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範圍內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三)“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和動物飼料、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附註所列的自產農產品。
(4)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批發和零售的種子、苗木、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
(五)本條例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品業;從事農業生產是直接從事農業種植、收割、飼養、捕魚等。自產自銷是自產自銷的行為,而通過收購、生產、加工銷售的農產品不免稅。
(6)同時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免稅農產品必須是初級農產品,即僅經過簡單的烘幹、腌制、切片加工而成的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