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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的提成在稅務上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之規定,受雇員工從公司所取得的壹切勞動報酬性質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銷售提成、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所以對於貴單位支付給員工的按銷售額的壹定比例的提成,應並入工資薪金支出,並與當年度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相比較,來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納稅調整。

擴展資料:

國家僅對保險行業營銷員的提成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單獨做出過明確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號)第壹條"保險業營銷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可按其余額扣除不超過25%的營銷費用,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在上述範圍內確定具體扣除比例"之規定,保險營銷人員取得傭金收入(銷售提成)時,可依法扣除25%的營銷費用,然後再適用稅法關於費用扣除的規定,扣除相應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的任何公司員工,取得提成收入時,均不能扣除任何所謂的營銷費用,而應將全部提成收入作為該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的壹部分,據以計算繳納其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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