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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銷售額怎麽填?

未達到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填寫主申報表第9行10和17、18,所附數據表留空,減免稅表留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規定期限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地稅所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為3%;在“稅額”欄內填寫自身應納稅額,按照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稅率為6%。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自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全面推開營改增後的註意事項?

小規模納稅人全面實施營改增後無需填寫信息。只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免稅政策或未達到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不需要填寫減免稅申報清單,即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12欄無其他免稅銷售額/當期數據時,不需要填寫此表。有其他免稅銷售需要填寫減免稅申報清單的。

小規模納稅人在填寫申報表前需要判斷是否達到“起征點”政策。如果未達到“閾值”,則不能填寫主表1至8欄中的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申報小規模增值稅時,壹般不需要在11欄填寫起征點以下銷售額。每季度不足9萬的,壹般填10欄。壹般來說,沒有達到起征點是不需要申報的。如果是在申請的時候填的,壹般低於起征點的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第壹條。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的,月銷售總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如654.38+0個季度為654.38+0個納稅期,季度銷售金額不超過45萬元,下同),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0.5萬元,但本期貨物、服務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後未超過654.38+0.5萬元,其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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