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農業初級產品征稅範圍,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第1號。199552)文件。
農業生產者免稅(1)
主要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免稅的前提是自產農產品!
免稅(二)“公司+農戶”經營模式
自13年4月201日起,納稅人采用“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養殖,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種苗、飼料、獸藥、疫苗(所有權歸公司),農戶飼養畜禽種苗並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出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並轉賣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的農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應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字第。199552)規定了免稅農產品的範圍:
(1)水產品
水產品是指人工養殖和捕撈的魚、蝦、蟹、龜、貝類、棘皮動物、軟體動物、腔腸動物和海洋哺乳動物。該貨物的征稅範圍包括魚、蝦、蟹、甲魚、貝類、棘皮動物、軟體動物、腔腸動物、海洋哺乳動物、魚苗(卵)、蝦苗、蟹苗、貝類魚苗(苗),以及經過冷凍、冷藏、鹽漬、包裝的水產品。
魚幹、蝦米、蟹幹、貝類、棘皮動物、軟體動物、腔腸動物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等,也屬於該貨物的征稅範圍。
熟水產品和罐頭水產品不屬於該貨物的征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