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請問:如何開具符合第二條的固定資產銷售發票?如果銷售金額為654.38+0萬元(低於原值),應繳納多少增值稅?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9號):
壹、納稅人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對於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等規定,壹、凡適用簡易辦法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不得代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或由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壹般納稅人銷售符合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貨物,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於銷售額和應交稅金
(壹)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舊物品和舊貨,適用簡易辦法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照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二手商品,其免稅銷售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4欄,使用稅控票據開具的普通發票免稅銷售額填寫第5欄。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請遵守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