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a.有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b.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c.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營業稅報繳稅款的期限有:
a.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納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b.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季度,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c.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營業稅納稅期限的規定執行。
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原則上采取屬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納稅人在經營行為發生地繳納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