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總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2.按季度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月銷售額45萬元。
實行差別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別後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謂核算不完善,就是不能正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三種:
查賬征收、查賬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
1.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賬目所反映的經營情況,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2.核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產品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使用的原材料等因素核定其核定產量和銷售量,並據此征收稅款。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賬本不夠健全,但能控制原料或銷售的納稅人;
3.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筆確定營業額和收入,並據此征收稅款。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沒有完整評估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采用簡易方法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