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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跨境電商相關的稅收政策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跨境電商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之前國家對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還處在空白期,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健康發展,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的要求,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1)

壹、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壹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擴展資料]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引用資料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海淘稅收新政規定交易限額。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如果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壹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沒有在跨境電商平臺上售賣的商品,以及沒有和海關聯網的網站仍按現有政策執行,也就是征收行郵稅,並保留50元免征額度。不過,按最新行郵稅政策,原先四檔稅率變為三檔,稅率提升幅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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