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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確認遞延所得稅

法律主觀性:

投資收益的處理是所得稅中的壹個大話題。隨著《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和實施,以及各種企業形式的不斷規範,投資收益將成為企業財務經常面臨的經濟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實施範圍的通知》(國[2006]1043號)以及財政部於2006年6月30日頒布的最新企業會計準則,本文結合上述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對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的會計和稅務處理進行了分析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的財稅處理(壹)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企業在下列情況下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1)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的企業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壹般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從被投資單位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收回;在以後年度,被投資單位累計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時至上年末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利潤的,投資企業按持股比例應享有的部分作為投資成本收回。被投資單位宣告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例1”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甲公司以2400萬元的價格購買乙公司3%的股份,並在購買過程中另外支付了9萬元的關稅。B公司為非上市企業,其股權不存在活躍市場價格。甲公司取得這部分投資後,並未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B公司取得投資後的凈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見表1:註:B公司2005年分配的利潤屬於其2004年及以前年度實現的凈利潤的分配。甲公司每年應確認投資收益、減少投資成本的金額及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1)2005年被投資單位當年分配的利潤2700萬元屬於其2004年及以前年度已實現利潤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獲得81萬元,應減少投資成本。會計處理:借:應收股利810,000貸:收到現金股利時長期股權投資810,000貸:銀行存款810,000貸:應收股利810,000(2)2006年應減少的投資成本金額=(2700+4800-3000)×3%-81 = 500000貸:投資收益90萬長期股權投資54萬收到現金股利時:借:銀行存款65,438+0,440,000貸:應收股利65,438+0,440,000(二)稅務處理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方確認的股利收入以取得的股利為限。稅收條款非常簡單。無論是投資前還是投資後產生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都是稅後利潤,屬於持有收益,不應轉為處置收益。即稅法堅持投資成本不變。如果將被投資企業在投資前產生的留存收益進行分配以沖減投資成本,將在以後增加等量的投資轉讓收益,造成重復征稅。“例2”遵循“例1”,假設2005年,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乙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5%。當年享受定期減半的優惠政策。A公司的稅後利潤應予以返還,並在新企業申報表中列出。稅法相關規定:1。國內投資和合資經營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因投資或合資經營已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投資者或聯營企業分享的稅後利潤(股息)壹般不征稅。但是,如果地區之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的已納稅額需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投資者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外,取得的投資收益應按規定恢復為稅前收益,並入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原申報表的規定,企業有投資收益時,應先減記為稅前收益,並入總收益,計算納稅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與投資企業相適應的所得稅率計算所得稅,再允許扣除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所得稅,最終取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根據國稅發[2006]56號文件精神,納稅調整時不再恢復新的納稅申報表,以應納稅投資收益的已繳納所得稅額相加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2005年應納企業所得稅= 81÷(1-7.5%)×(33%-15%)= 157600元。主表顯示主表第二行是865438+。(1-7.5%)*7.5%填寫表格81/(1-7.5%)* 15%財稅差異:2005年會計核算未確認收入,應退所得稅157600元。“例3”,遵循“例1”,假設2006年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5%,B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則A公司分得的稅後利潤應予以返還,並在新企業申報表中列示。2006年稅法確認的收入為4800× 3% = 654.38+0.44萬元,因為投資方的稅率為654.38+05%,高於被投資方33%的稅率,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明細表主表:主表第二行1.44萬元,第二行18元,第三行1.44萬元,第五行空白,財稅差異空白:2006年會計確認90萬元,稅法確認1.44萬元。壹、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的財稅差異與成本法類似。新準則規定,即使在權益法下,根據被投資企業的凈損益計算和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時,也應當以被投資單位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後實現的凈損益為基礎,稅法對從對方取得的股利仍不考慮這壹時限。第二,與“損益調整”相關的差異。稅法對投資收益的確認以收付實現制為基本準則。所以持有期間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損失,而稅法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只會是收益而不會是損失。權責發生制是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的基本準則,既確認收益又確認損失。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的,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XX公司(損益調整)”。對此,稅法不允許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損失,當然也不能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稅收成本。被投資單位盈利的,投資企業借記“長期股權投資——XX公司(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這個稅法既不承認會計核算的投資收益,也不承認“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和余額的變動。被投資單位宣布分配現金股利時,會計借記“應收股利”或“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XX公司(損益調整)”,會計上不再確認該收入。也就是說,會計沒有考慮投資雙方的稅率差異,而稅法正好相反。它把對方實際分配的利潤作為投資持有收益,繳納地區差別稅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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