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容完整、印章齊全的《稅務登記表》、《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車輛情況登記表》、《船舶情況登記表》。
2.
《營業執照》副本;無《營業執照》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證書或批準文件。
3.
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首席代表)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無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的,持相關合法身份證明。
5.
已貼印花稅票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
自有房產的,持房屋產權證明;非自有房產的,持《房屋租賃協議》;承租私房的,還須提供產權人的房產證明復印件壹份。
6.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章程中需包括股東信息:股東是個人的,應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明號碼;股東是單位的,提供單位地稅稅務登記證號。非獨立核算企業提供總機構企業章程)。
7.
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屬於下列範圍的納稅人,還須提交以下資料:
8.
本市的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時,需提供總機構允許其獨立核算的證明或非獨立核算證明。
9.
需經專項審批的特殊行業,需提供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明。
10.
外國企業承包商須提供承包合同;外資銀行北京分行須提供金融許可證。
11.下崗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須提供《下崗再就業優惠證》。
上述資料均須提供原件和兩份復印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原件稅務機關核對後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歸檔。
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註意事項
1.
個體工商戶應按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所需資料中第1、2、4、5、7、11項要求辦理。
2.
各項資料復印件統壹為A4紙格式。
3.
在所有資料復印件的空白處,標註“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壹致”字樣並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首席代表)簽字。
4.
若營業執照無具體經營範圍,可依據您的實際經營項目填寫《稅務登記表》內的經營範圍。
5.
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或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證照、批件後,應先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除外),並到公安局指定的部門刻制公章和財務章。需前置審批的納稅人應先經相關部門進行前置審批後方可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手續。
6.外埠在京的分支機構(辦事處)如需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出示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被匯總繳納的證明。
7.
凡領取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相關執照、批件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壹款予以處理。
8、對於國地稅***管的納稅人,只需向其中任意壹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即視同在雙方均已辦理了登記手續,但確認報道等其他手續還需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