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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2022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為如下: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按照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

連續12個月累計收入低於500萬。連續12個月是這樣計算,比如2019年8月到2020年7月為連續12個月,2019年9月到2020年8月為連續12個月,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為連續12個月,以此類推。

納稅程序如下:

1、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辦稅主管領導、主管會計、主管辦稅人員;

3、納稅人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使用發票,並建立內部的發票管理制度;

4、納稅人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5、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將應納稅款如期繳入國庫;

6、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納稅人登記生效時間:

壹般納稅人生效之日可以是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也可以是納稅人辦理登記的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納稅人自壹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除外。

註意事項:

1、“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3、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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