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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的理論依據

分稅制的理論依據:

1、分稅制不僅是壹種稅收管理體制,而且是壹種涉及多種財政要素、多種財政行為的財政管理體制。單就字面意義而言,分稅制就是劃分稅種,不包含劃分稅收立法權、稅收管理權的涵義。之所以把市場經濟體制之下的分稅制規定為財政管理體制,是因為稅收是市場經濟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劃分稅種及其相關的權力是劃分財政權的關鍵。分稅制的完整涵義不僅指劃分稅種,而且涉及分稅的依據、分稅的形式、分稅的結果等財政分配的各個方面。

2、分稅制是分設機構、劃分事權與劃分財權相統壹的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是壹種以分稅為主要特征,以劃分各級政府財權為實質的財政體制。財權的劃分以事權的劃分為基礎。完整的分稅制不僅限於稅種的劃分,而與財權、事權的劃分密不可分。劃分稅種的目的是使各級政府具備與其事權相稱的財力,決定各級政府財力大小的依據是依法劃分的各級政府的事權。為便於分稅制下稅收征管,中央、地方分別設置稅務機構對各自稅收行使征管權。其他財政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也有獨立機構負責行使。

3、分稅制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同選擇的分權式財政管理體制。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無論是在政治上還是經濟上都實行不同程度的分權,這是分稅制實施的前提。在中央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地方沒有獨立的財政權,分稅制的經濟基礎不具備。

4、分稅制是壹種有配套齊全的法律體系加以保障的規範化財政管理體制。許多國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實行分稅制,並在憲法或其他專門法中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能及相應的事權,為分稅制提供基本法上的依據。在此基礎上,通過各個相關立法將分稅制各方面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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