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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和地稅局是什麽樣的關系?

國地稅都是我國的稅收征收機關,只是負責的稅種不壹樣,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也不壹樣。壹般國稅都是垂直領導,直接歸上壹級國稅機關領導,而地稅壹般都歸地方政府管,上壹級地稅機關只負責業務。

壹、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的體制,所以要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

二、國稅負責征收的稅種:

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和征管範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9.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燃油稅(暫未開征);

14.中央稅、***享稅的滯、補、罰收入;

15.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三、地稅負責征收的稅種:

(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使用牌照稅、屠宰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筵席稅,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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