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以包括應稅服務在內的貨物在流通過程中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服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
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但實際操作中很難準確計算商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的附加值或附加價值。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為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