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白酒消費稅如何計算
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的繳納采用復合計稅辦法,即“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不管何種情況下從量計征的“銷售數量”的確定比較簡單,但“銷售額”的確定卻比較復雜,實務中較難把握。白酒生產涉及自產自銷、自產自用、委托加工、進口、視同銷售、成套銷售等多種業務類型。針對各種不同業務情況其計稅價格也有壹般銷售價格、加權平均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最高銷售價格、核定銷售價格以及捆綁銷售價格等多種不同的計稅價格確定方法。 (壹)市場銷售價格 白酒生產企業在自產自銷白酒的情況下,計稅價格通常為壹般市場銷售價格,亦是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二)加權平均價格 白酒生產企業在自產自用、委托加工白酒的情況下,計稅價格首先按照同類白酒的銷售價格確定,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三)組成計稅價格 白酒生產企業在自產自用、委托加工、進口白酒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可以依據,則計稅價格通常為組成計稅價格。 1、 自產自用白酒。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此組成計稅價格亦是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2、委托加工白酒。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參考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需要註意的是,2012年9月1日前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管什麽情況都不再征收消費稅。但根據財法[2012]8 號文件的規定,從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存在以高於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則需要按照規定補交消費稅。 3、 國外進口白酒。納稅人進口白酒等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此組成計稅價格亦是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四)最高銷售價格 根據《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6號),納稅人將自產消費品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需要註意的是,納稅人除將自產消費品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這三種情形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外,其他視同銷售行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均與增值稅計稅依據壹致,即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市場售價或加權平均價。 (五)捆綁銷售價格 1、組合成套銷售酒類產品。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有關“組成套裝銷售的計稅依據”的規定,如果糧食白酒與酒具組合成套銷售,則也要按全部銷售額計算繳納白酒消費稅,其實質就是非應稅消費品的酒具也要按白酒捆綁計征消費稅。 2、收取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酒類產品當期銷售額中,依照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需要註意的是,銷售白酒與銷售啤酒、黃酒所取得的包裝物押金在涉稅處理上不同。對啤酒和黃酒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數量,而不是銷售額。因此,征稅多少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所以,對酒類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只適用於從價定率辦法(包括復合計稅)征收消費稅的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於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 3、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費。《關於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9號)針對“品牌使用費”征稅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於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並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六)核定計稅價格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對白酒消費稅進壹步做出了具體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稅務機關壹般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 ~ 70%範圍內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於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也有同樣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二、白酒消費稅的征收管理通知
(壹)各地要組織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
(二)各地要加強白酒消費稅日常管理,確保稅款按時入庫。加大白酒消費稅清欠力度,杜絕新欠發生。
(三)加強納稅評估,有效監控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為保全稅基,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總局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三、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
(壹)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範圍內。
關於白酒消費稅如何計算,在這裏提醒大家。白酒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壹般是銷售額,如果是委托加工白酒企業,按照同類白酒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