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1《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2《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3《關於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4《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
中小微企業。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壹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築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
期末留抵退稅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享受留抵退稅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2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100%
3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壹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壹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