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需要達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也就是說,判斷壹個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判斷其是否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即行業性質和分類、年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需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2008[251號)的規定,作如下判斷。
(壹)必須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
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的企業將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確定的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行業中進行判定認定。在行業性質的認定上,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貫徹執行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54-2002)的通知》(資[2002]044號),行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其他企業是除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類型企業,包括服務企業和商業流通企業。
(2)“職工人數”按企業年平均職工人數計算;
(3)“資產總額”應根據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4)應納稅所得額符合要求。
至於這裏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根據之前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對於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原核定征收方式只要求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參與最終匯算清繳。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核定應納所得稅兩種方法。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確定納稅人按月或按季預繳,並在年度終了時匯算清繳。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申報額超過核定的經營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申報額納稅;申報金額低於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納稅。同時還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範圍和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20%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實際發生的營業額或者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上述相關指標的確定要到年底才能得出結論。根據以上四個要素,特別是後三個要素的分析,國〔2008〕251號規定,納稅年度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當年的有關指標,核定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相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但已按國稅函〔2008〕2565438號第壹條+0計算減免所得稅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補繳減免所得稅。
如果企業成立於2008年之前,上壹年度未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企業,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填寫本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B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