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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稅護稅是什麽意思

協稅護稅的含義,具體如下:

1、協稅護稅是稅務機關利用部門以外的力量,包括人力、物力、財力來協助管理稅收的壹種征管行為;

2、協稅護稅的實質在於通過統壹組織模式、征收主體、業務管理、配套制度以及獎勵機制,體現對稅收收入的保障等作用。

協稅護稅實施方式:

1、加強部門間的協作。該縣緊密聯系國稅、地稅等部門,對各鄉鎮每月的稅收情況進行匯總,完成全縣財政收入進度的任務。

2、加強稅種的監控。積極對各重點企業相關稅種的監控,掌握稅種稅收收入變化和稅收動態變化情況,並及時做好稅源分析和預測工作,對出現的變化情況做出分析報告,及時反饋重點稅源信息;有針對性地調整征管著力點;註重調查研究,認真查找重點企業稅收下降的原因,全面掌握稅源增減變化情況。

3、加強稅源的監控。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建設項目稅源的控管工作。對發電廠、房地產企業、信用社、有色金屬行業等稅源大戶進行重點監控,及時掌握其生產、經營和稅源變化等情況。

4、加強稅收征管力度。由於“金稅三期工程”“三證合壹”等工作的積極推進,進壹步釋放改革紅利的重要舉措,基於網絡互聯的信息互聯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更容易,更節省,更人性化”的納稅服務。

綜上所述,確保協稅護稅工作的有序開展,需要稅務機關積極與金融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財政審計部門、海關外貿部門、交通、郵政、電信等部門以及社會其他有關部門建立起協稅護稅的信息網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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