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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稅護稅相關舉措

法律分析:壹是加強部門間的協作。該縣緊密聯系國稅、地稅等部門,對各鄉鎮每月的稅收情況進行匯總,完成全縣財政收入進度的任務。根據全縣各行業的完成情況,完成行業納稅任務,促進財政總收入步伐。建立協護稅信息反饋制度。各級協護稅網絡要加強溝通和聯系,及時將協護稅過程中發現的涉稅問題向稅務等有關部門反映。稅務等部門及時將有關問題進行歸類、分析、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和結果反饋至報送單位。

二是加強稅種的監控。積極對各重點企業相關稅種的監控,掌握稅種稅收收入變化和稅收動態變化情況,並及時做好稅源分析和預測工作,對出現的變化情況做出分析報告,及時反饋重點稅源信息;有針對性地調整征管著力點;註重調查研究,認真查找重點企業稅收下降的原因,全面掌握稅源增減變化情況。

三是加強稅源的監控。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建設項目稅源的控管工作。對發電廠、房地產企業、信用社、有色金屬行業等稅源大戶進行重點監控,及時掌握其生產、經營和稅源變化等情況。抓好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稅收監控,跟蹤今年縣政府、投資項目,特別是加強房地產協稅護稅工作,充分利用房管部門提供的房產銷售信息與企業繳納的土增稅、企業所得稅,個人繳納的契稅比對,強化了稅源監控管理。促進全縣財政收入穩步增長。

四是加強稅收征管力度。由於“金稅三期工程”“三證合壹”等工作的積極推進,進壹步釋放改革紅利的重要舉措,基於網絡互聯的信息互聯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更容易,更節省,更人性化”的納稅服務。新建財政聯合地稅、國稅等相關部門對我縣範圍內亂拉稅源和混淆稅收入庫等行為進行查處,做到應收盡收,顆粒歸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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